证券虚假陈述专栏(鸿博股份)

2026-10-22

此前,投资者诉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229,简称:鸿博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福州中院判决鸿博股份首批示范案件部分股民一审胜诉。索赔时效可能只剩五个月!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鸿博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鸿博股份虚假陈述受警示

鸿博股份虚假陈述受警示

2024年4月15日晚,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将内容公告如下:“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辉、财务总监浦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倪辉、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鸿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索赔时效可能只剩五个月,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鸿博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