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专栏(信宇人)

2026-10-22


2026年10月14日,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7,证券简称:信宇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信宇人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6年10月13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信宇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信宇人公告于202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 26 号),以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 27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先生立案。


此前在2026年2月27日,信宇人曾发布上交所下达的《关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志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市公司违规的情况为: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经公司自查,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供应商1、供应商2、供应商3及其关联方与信宇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于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金额总计3,710.70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募集资金占用的情形。2026年1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已还清占用资金本息合计3,948.68万元。


目前,尚不清楚此次信宇人遭证监会立案是否与此前的资金占用的违规有关,有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披露。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信宇人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6年10月13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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