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22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53,证券简称:川大智胜)连发两份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川大智胜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6年9月22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9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川大智胜
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川大智胜公告于2026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82026012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年9月22日,川大智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游志胜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2024年4月至今,刘健波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且同时担任参股公司成都万联传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传感)总经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万联传感的关联关系,未审议并披露与万联传感在2021年、2024年的关联交易。二是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与13个关联主体存在业务往来,但未对每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2.未披露参股公司业绩承诺。2019年4月,公司与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翼蓝天)签订《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约定相应业绩承诺事项,但公司仅由董事会审议及披露增资事宜,未披露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及后续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3.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游志胜在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以预付款名义借用上市公司资金1500万元偿还其关联方的银行贷款,至2025年4月归还。借用期间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公司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形进行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4.内控执行不到位。2022年至2025年,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合同、投资合同审批程序及用章管理不到位、未对长期挂账应收账款及时催收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未对第三方寄存产品进行登记管理等问题,与公司《公司章程》《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物资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文件要求不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5.会计处理不规范。2022年至2024年,公司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存在减值测试不充分情形,部分开发支出未及时费用化或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游志胜、杨波、刘健波、胡清娴、吴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律师观点💡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川大智胜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6年9月22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9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

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