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维权专栏| 观典防务(688287)虚假陈述被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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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观典防务发布公告称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观典防务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观典防务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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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典防务虚假陈述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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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典防务公告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14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高明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13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明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明先生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6日,观典防务发布公告称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经查明,观典防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观典防务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观典防务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三、观典防务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二、对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三、对李振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的罚款;四、对刘亚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五、对王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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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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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刘国华律师表示:观典防务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观典防务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观典防务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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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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