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920405)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8-25
export_1.jpg

2026年8月21日,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405,证券简称:海希通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海希通讯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4月26日到202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图片

海希通讯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及警示


图片


2026年8月21日,海希通讯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6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年8月21日,海希通讯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14号),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海希通讯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2023年和2024年为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控股”)垫付材料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2024年公司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2024年末公司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180.63万元,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辰隆控股控制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359.7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1,980万元。公司2024年4月、12月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4,147.0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图片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图片


图片


律师观点💡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海希通讯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4月26日到202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图片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