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维权专栏| 佳缘科技(301117)虚假陈述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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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117,证券简称:佳缘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佳缘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间买入佳缘科技股票,并且在2026年7月8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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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虚假陈述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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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公告于2026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604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年8月24日,佳缘科技公告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经查明,佳缘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2020年11月30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6月25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年1月11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2022年1月17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83.04万元。

佳缘科技自2019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1年、2022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2,015.60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613.84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

2020年,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4.24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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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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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佳缘科技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间买入佳缘科技股票,并且在2026年7月8日收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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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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