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2日晚,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坚科技,代码:00277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中坚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中坚科技虚假陈述拟受罚

中坚科技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会立案字01120260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2026年8月12日,中坚科技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9号),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律师观点💡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中坚科技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