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300087)虚假陈述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7-02

2026年6月27日,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87,证券简称:荃银高科)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荃银高科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并且在2026年21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荃银高科虚假陈述受罚

荃银高科公告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6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荃银高科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号),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经查明,荃银高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律师观点💡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荃银高科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并且在2026年21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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