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顺(603922)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7-01

2026年6月27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22,证券简称:ST金鸿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金鸿顺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26年4月28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金鸿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ST金鸿顺2026年6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60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金鸿顺2026年4月29日公告《金鸿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内容显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为ST金鸿顺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6540023号)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6540045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事项的处理》等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内容

(一)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归还占用资金10,749.99万元。公司已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0,619.99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具体包括:

1.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导致公司被动承担付款义务,涉及金额5,000万元。

2.实际控制人将子公司北京金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对外质押,致使公司资金被强行划转1,999.99万元,以及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借款本金7,50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待开庭阶段,管理层已按最佳估计数计提预计负债3,750万元。

(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1.违规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导致公司被动承担付款义务,涉及金额5,000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违规将子公司重要证照、银行印鉴对外质押,引发诉讼及资金损失。

将子公司北京金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对外质押,致使公司资金被强制划转1,999.99万元。以及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借款本金7,500万元,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3,750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事项表明,金鸿顺在资金支付审批、重要证照印鉴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该立案调查是否与上述事项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公告。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律师观点💡: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ST金鸿顺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2026年4月28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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