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3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793,证券简称:倍轻松)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倍轻松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倍轻松股票,并且在2025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倍轻松虚假陈述拟受罚
倍轻松公告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28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29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立案。
2026年6月13日,倍轻松公告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经查明,倍轻松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倍轻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40.48%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万元、6,060万元、2,533.29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5,400万元、5,400万元、0万元,遗漏发生额3,193.29万元、余额2,533.29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8.63%、6.85%。2025年4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年5月,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2、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24.75万元、3,010.50万元、3,0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年4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年4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拟决定: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50万元罚款;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4、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律师观点💡: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倍轻松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倍轻松股票,并且在2025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