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002535)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06-05

2026年5月26日晚,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林州重机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6年5月26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5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林州重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林州重机公告202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2202600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此前,2020年8月21日,林州重机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 号)。投资者因此索赔获得胜诉判决并获赔。后2022年4月26日,林州重机公告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林州重机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2026年5月26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5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咨询电话:020-28163188(刘国华律师、张曼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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